銅川市王益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區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證所提供的政府信息內容合法、完整、準確、及時,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公開政府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駐區有關單位)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條例》、《保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的審查。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實行“先審查、后公開,誰審查、誰負責,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依法依程序進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工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要切實擔負起指導、管理、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的重要責任。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的具體范圍:符合《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政府信息。
第六條 信息審查應重點對本系統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把關,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注國家秘密標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注國家秘密標志,但屬于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產生或提供部門的經辦人員在制作政府信息時,對信息內容提出是否公開、擬公開的時間、形式和范圍等擬定意見,對不宜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和依據。
(二)機關主管領導審核,決定是否公開。
(三)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不明確時,應當送交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同級保密工作機構確定、審批。
第十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信息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當經法定程序解密或刪除涉密內容,經信息審查后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信息審查后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信息審查。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信息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不依法履行信息審查職責,或影響政府信息正常發布的,由上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造成國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信息審查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